四任董事长被查、兑付一再延期 吉林信托经营发展困局待解

2020-09-29 16:29:57    来源:北京商报    

公告截图

对吉林信托来说,这个秋天有点冷清,在第4任董事长被查之后,如何解决现有兑付难题再次将该公司推向了风口。9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汇融50号”投资者处获悉,兑付方案已经确认延期至2021年12月底。另一方面,投资者提出,此前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有投资者和融资方,内容里没有涉及吉林信托,吉林信托是否承担责任仍未可知。分析人士认为,在经济面临压力背景下,吉林信托更应加强组织构架和公司治理环境,进一步组织变革,甚至可以考虑引入恰当的战略投资者脱困。

四任董事长接连被查

9月27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从邰戈出任董事长到被查,也不过两年时间。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信息,2016年9月,邰戈任吉林信托总经理,先后于2018年2月,担任吉林信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后又在2018年6月,担任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

作为吉林省唯一一家专业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吉林信托在2001年3月改制为责任公司之后,一共经历了4位董事长,除了邰戈之外,该公司前3任董事长均被查。2007年6月,第一任董事长张兴波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09年因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兴波落马后,高福波紧急继任董事长一职,2018年12月,高福波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接受监察调查;2019年11月,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三任董事长李伟,2015年接任吉林信托董事长,不到2年,又因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20年3月,李伟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位落马,1位被查,“吉林信托董事长”也成了“高危职业”。一位信托行业观察人士直言,连续四任董事长先后被查,反映该信托公司在内部治理上严重缺失,制度建设几乎成摆设。在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看来,吉林信托董事长接连落马,暴露出公司治理缺失,公司负责人大权在握,缺乏制衡,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容易出现违法问题。

一再延期的兑付

在内忧外患之下,吉林信托频频因兑付问题诸见报端,一再延期的兑付方案也让投资者焦虑不已。9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吉林信托投资者处最新了解到,目前吉林信托“汇融50号广悦化工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融50号”),兑付方案已经确认延期至2021年12月底。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吉林信托就曾公告了“汇融50号”产品延期的信息。彼时,吉林信托披露表示:“由于疫情原因,融资人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提出延期申请,表示将通过恢复生产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特申请信托计划延期。”吉林信托指出,“汇融50号”信托计划各期预定期限在原信托期限基础上均延长3个月25天。8月,吉林信托再发公告表示,将“汇融50号”信托计划各期预定期限均延长至2021年12月21日。不过,吉林信托提到,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信托计划延期期间,持有A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9.8%(含税);持有B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9.5%(含税);持有C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9.8%(含税)。

一位投资者向记者表示,目前 “汇融50号”已经兑付了一部分,但依旧不多。9月11日,吉林信托也提到,于9月8日将融资人支付的3000万元予以分配,其中向A类及B类受益人分配截至8月31日的净收益合计约1059.68万元;向A类及B类受益人分配本金合计约1844.31万元。

高管被查是否会对吉林信托项目的解决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廖鹤凯直言,按照信托项目的运行规律,总体影响有限。该公司屡次延长兑付的原因是项目本身的处理进度随着大环境的影响不及预期,也是对项目进展可能面临的困境预估不足。

针对后续兑付进展,北京商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吉林信托进行咨询,“汇融50号”项目经理表示,高管被查和项目兑付关系不大,不会影响后续公司兑付的操作,公司目前运营一切正常。

争议“补充协议”追责难题

兑付难题亦牵动着不少吉林信托投资者的心。一位“汇融50号”投资者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称,目前吉林信托主要的回款手段有两种,一类是追回尾款,另一类是处理抵押物。他表示,当初在进行产品募集时,投资者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大致内容为融资方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悦化工”)提高部分收益,直至项目推出。

根据协议信息,广悦化工同意就“汇融50号”项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如下标准进行相应提高。A类客户:信托单位100万-300万(不含),提高预期年化收益率1%;B类客户:信托单位300万(含)及以上,提高预期年化收益率1%。该补充协议项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仅限于首次募集的1.5亿元资金。

在协议的(公章)盖章处,盖章的一方仅有广悦化工,并未出现吉林信托的身影。投资者认为,在补充协议内容里没有涉及吉林信托,只有融资方和投资者关系,并且融资方盖了公章,还款是融资方,信托公司只是监督管理义务,吉林信托是否承担责任仍未可知。

一位资深信托行业观察人士介绍称,从补充协议来看,正常信托计划的补充协议应该是由信托公司发起,协议应有甲:管理人为信托公司,乙:融资方,丙:投资者三方一起构成,但这个协议仅有广悦化工和投资者,不符合补充协议的结构。信托合同是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定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如果投资者与融资方直接签订讨债协议,信托公司是逃避责任。

不过,亦有律师及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意见。从法律层面来看,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分析认为,补充协议是游离在信托合同之外的,这是两个合同,对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应当分别主张。在这份协议里,吉林信托不是当事人,投资者不能基于与融资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向信托公司主张权益。

另一位信托行业从业者也提到,这份协议和吉林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是平行关系,投资者可以分别要求双方履行。融资方鉴于目前的市场形势,愿给予投资者适当的延期补偿,这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不愿意不签即可。

针对“补充协议”一事,北京商报记者尝试致电广悦化工大股东青岛中银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徐淑波进行采访,他表示,“请联系吉林信托”。记者随后多次致电吉林信托进行采访,但电话始终未有人接听。

经营发展困局待解

成立多年来,董事长接连因违纪违法“落马”,让吉林信托一直处于案发、查处、整顿,再案发、再查处、再整顿的怪圈之中,也限制了吉林信托的发展。

对未来发展战略的目标,吉林信托曾在2019年年报中提到,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财富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以信托为主业,涵盖基金、期货、保险、证券、商行等业务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成健全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和稳定的盈利模式,打造一流的高端财富服务机构。

然而,理想与现实方面存在差距。今年8月,吉林信托因“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被吉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40万元。对于吉林信托违法违规行为,李巍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李俊永负合规管理责任,吉林银保监局对上述二人予以警告处分。

从罚单信息可以看出,吉林信托近年来罚单大多与内控失效有关,例如2017年12月,该公司因开展关联交易未执行事前报告制度,被罚款20万元。

负面缠身的吉林信托如何安然“渡劫”,廖鹤凯进一步指出,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吉林信托还是要痛定思痛,加强组织构架和公司治理环境,进一步组织变革,甚至可以考虑引入恰当的战略投资者,协助公司解决当前的困境。(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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